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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08-14        文章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点击:3904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党群工作局: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和《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进一步推进高效便民,加强和改进就业服务、就业管理的重要抓手,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保障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信息采集和录入质量,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更便利、更优质的就业服务。

各地要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各地要统筹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及综合承载能力,对连续居住和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年限满5年的,制定办法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把握政策,积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或按规定在省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创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于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或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劳动者自主申报失业登记的,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报就业失业登记,应分别按要求填写《云南省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附件2)、《云南省用人单位人员就业(录用)登记表》(附件3)和《云南省用人单位人员失业(退工)登记表》(附件4)。

各地要依托已完善更新的“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登记管理系统”,为在校期间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开展求职和就业服务登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可到我省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失业登记。

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城镇常住人员达到常住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条件的,可由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并按当地规定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

对持外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我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由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换发我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后,为其办理相关登记。

三、结合实际,做好《就业创业证》的发放工作

各地要简化登记程序,取消重复和不必要的表格、单据等填写内容和证明材料,大力推进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不断提高就业失业登记的覆盖率。劳动者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后,可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就业创业证》时,应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照片、户籍和常住地证明材料、就业创业地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对信息系统中已有的信息可不再要求该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的样式、栏目解释、填写方法、印制技术及编号规则按原要求执行(封面和内页第1页(暗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字样变更为“就业创业证”)。省厅将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下发到各州市,各地要优先向有需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或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

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今后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渐全面发放《就业创业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加载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已发放的《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继续有效,并逐步换发为《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扎实工作,提升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动态管理水平

各地要大力推进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效率,逐步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柜式”服务,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各地要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地要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采集管理制度,抓好基层数据采集工作。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就业失业登记信息采集录入质量,切实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在我省办理的《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根据劳动者就业状况,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年检手续。各州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的具体事项。

各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后,要及时将信息完整记录到系统内。劳动者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由为该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实后按规定注销其失业登记。被注销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失业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可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其《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原证号不变,失业登记时间重新计算。

各地要做好就业失业统计报表数据的比对分析工作,做到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与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内数据一致,努力提高劳动者就业信息的完整性和实时性。为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在统计上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就业失业登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